到簽訂三方協議的單位報到,簽訂勞動合同以後辭職,勞動者有自主擇業的權利,用人單位不答複的一個月後視為有效,然後辦理失業證,然後到想去的單位再就業。
法律依據: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第24條規定,經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後,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作為制定就業計劃和派遣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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