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産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産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所以如繼承人在放棄繼承後反悔,首先可以與其他繼承人協商,如其他繼承人一緻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則可以仍按原各自份額繼承。如不能協商一緻則需經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理由決定是否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法律依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繼承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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