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需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那麼當借款人借款到期不還,人也消失的情況下,我給擔保人提供以下建議:
一、想辦法找到債務人或聯系其家人承擔債務。
二、對掌握的債務人财産線索積極提供給債權人,以進行财産保全。
三、注意合同約定的保證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債權人的起訴是否超出自身的保證範圍,是否在保證期間内起訴等。
最後,根據《擔保法》第31條、32條的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産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産财産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産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産财産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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