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權力的制約包括監督與制衡兩種方式。
1、所謂監督,即通過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對行使權力的情況進行監察和督促。它的基本做法是先通過法律把某一權力授予某特定主體,由其單獨行使,但為了保證其能夠按法定要求行使,另外設立監督機構,對其行使權力的狀況進行監察和督促。
2、制衡則是通過把原本為完成同一項任務的權力分别授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使其各方在為完成同一任務而行使權力時互相制約,也稱為“分權制衡”。制衡模式下,不同的主體行使的權力的性質是相同的,隻是為制約的目的才分開,它由不同主體行使而已,它的權力結構是平面分權式的,互相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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