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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勤獎的說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3 18:16:54

現實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于“全勤獎”的争議非常多見,今天無憂精英就這個問題和各位一起探讨一下。

全勤獎的說法(關于全勤獎裡的是是非非)1

關注點一:假期工資應包含“全勤獎”嗎

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關于工資總額的規定》等相關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币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全勤獎,顧名思義就是對于當月在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内未出現任何遲到、早退、請假、曠工者,公司給予的一種獎勵,屬于工資總額中獎金的範疇。但實際上,隻要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即可獲得,而且每月都有,所以不是屬于風險性、非常規性獎金項目,而是屬于常規性獎金項目。

毋庸諱言,有些用人單位設立全勤獎的目的,并不僅是激勵勞動者勞動,還在于把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内提供正常勞動所應得的勞動報酬分割出去,以降低基本工資的計算基數。

對此,一方面應尊重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尊重用工雙方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另一方面在判斷該項報酬是否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時,不能僅看其名義為工資還是獎金,而要看是否符合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定義。全勤獎是以用人單位以貨币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報酬,所以應當納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此外,對于其他勞動者依法享受的婚喪假、探親假、配偶陪産假、産假生育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的期間,也均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不能扣除全勤獎。

當然女職工産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标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但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産假前工資标準的,由其生育或者流産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這個本人産假前工資标準,指的是其生育或者流産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而平均工資性收入也包括全勤獎。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産假前工資的标準由用人單位支付,當然也不能扣除全勤獎。

但是如果由于勞動者自身或非自身原因導緻其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比如說當月請過病、事假,那麼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按照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條款扣除全勤獎也無可厚非。但需注意,隻要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就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标準。

全勤獎的說法(關于全勤獎裡的是是非非)2

關注點二: 最低工資可包含全勤獎嗎

從2019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資标準從2420元調整到2480元,增加了60元。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提示,上海市月最低工資标準不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的崗位津貼,夥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住房補貼也不作為月最低工資标準的組成部分,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從本市最低工資規定上看,并未說要剔除每月發放的獎金,所以從項目名義上講,全勤獎尚可包含在最低工資中。但需注意:不管工資獎金的比例如何規定,隻要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就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标準。

假設用人單位與職工約定,基本工資4350元(平均每天200元),另外還有305元全勤獎,加在一起月工資4655元,如果請1天事假扣除1天工資200元和全勤獎305元,這樣約定合法嗎?無可厚非。因為扣除全勤獎後,他每個正常出勤日還有200元的工資。而最低工資2480元,意味着隻要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每天工資不低于114.02元(2480/21.75)。

但假設用人單位與職工約定,基本工資2175元(平均每日100元),另外還有305元全勤獎,加在一起月工資2480元,如果請1天事假扣除1天工資100元和全勤獎305元,總共要扣405元,有沒有問題?當然有問題。盡管法律沒說約定的基本工資要達到最低工資标準,但隻要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就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标準。如果職工缺勤1天,用人單位就扣除405元,這就意味着他在當月剩餘的工作日每天工資隻有100元,這就違反了最低工資規定。

全勤獎的說法(關于全勤獎裡的是是非非)3

關注點三:“二倍工資”包含全勤獎嗎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該“二倍工資”實際上由兩部分構成,第一部分為勞動者的正常工資,第二部分為懲罰性賠償金。至于二倍工資中的懲罰性賠償金是以何标準作為基數,在實務中各地有不同的執行口徑。

一是以勞動者應得工資為基數。如江蘇高院認為,用人單位因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資,按照勞動者當月的應得工資予以确定,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币性收入。勞動者當月工資包含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的,應按分攤後該月實際應得獎金數予以确定。

二是以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來确定,不包括加班費,需扣除部分工資項目。如上海高院認為,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來确定。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來确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并以确定的工資數額作為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如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仍無法确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可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後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确定。如月工資未明确各構成項目的,由用人單位對工資構成項目進行舉證,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證據不足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确定。

三是以職工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标準工資為基數。如浙江高院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加付的一倍工資的計算以職工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标準工資為基數。

四是以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為基數,上限不超過社平工資3倍。如山東高院認為,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計算基數應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期間法定工作時間内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二倍工資”是否包含全勤獎?除了在以職工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标準工資為基數的地方,其餘無論是在以勞動者應得工資的地方,還是在以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為基數的地方(包括上海),或是在以實際工資為基數的地方,在計算二倍工資中的懲罰性賠償金基數時,全勤獎都應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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