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代理合同糾紛有以下情形:
一、因委托書授權不明而産生的糾紛
二、因行為人的無權代理行為而産生的糾紛
三、因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産生的糾紛
四、代理人和第三人對被代理人的糾紛
五、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糾紛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的規定,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認的,應當由無權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被代理人對第三人不負任何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第2款的規定,因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代理人應當向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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