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崗位:
(1)勞動合同中明确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調整。
(2)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可以調整崗位;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對是否勝訴原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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