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
我國刑法第69條、第70條和第71條對數罪并罰的适用範圍作了規定:
1、普通數罪的并罰
普通數罪是指判決宣告以前發現的數罪,對于這種數罪的并罰,可以按照我國刑法第69條之規定直接适用。
2、發現漏罪的并罰
《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内。
3、再犯新罪的并罰
《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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