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
3、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如完成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期限利益等。需要指出的是,合同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并不意味着在合同成立之前,沒有任合法律約束力的現象發生或存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先合同義務同樣也構成了對訂約人的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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