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不一定要去戶籍所在地。
1、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雙方需要到任意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民政機關辦理。
2、如果雙方是訴訟離婚,應當到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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