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附加屬于政府性基金,專項用于發展教育事業。明确規定,該筆收入全額納入财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以收定支、專款專用”的原則,合理安排基金預算支出。目前,由稅務部門征收的與教育相關的規費包括教育費附加稅和地方教育附加稅。其中:教育費附加從1986年7月1日起征收,征收對象為繳納“三稅”(即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目前征收标準為,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3%;而地方教育附加,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征收及确定各自的征收标準,征收對象同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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