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是指事業單位利用貨币資金、實務資産和無形資産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按投資權益屬性分債權性投資(如債券投資)和權益性投資(如股票投資等);按投資期限分短期投資(一年以内)和長期投資(一年以上);按出資形式分貨币資金出資、實物資産出資和無形資産出資。 管理要求應按規定程序報批;應以不影響本單位專業活動為前提;以實物資産、無形資産對外投資的,應按規定進行資産評估。 确認與計量按規定設置“對外投資”科目,以貨币資金出資時,應按實際支付的款項記賬;以實物資産或無形資産出資時,應按評估确認的價值記賬。投資期内取得的利息、紅利等各項投資收益,應記入當期收入。轉讓債券取得的價款或債券到期收回的本息與其賬面成本之間的差額,應記入當期收入。報表列示在資産負債表上以“對外投資”項目按賬面價值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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