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确認為無效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标準支付勞動報酬。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标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确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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