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由此可見合同定金約定是有上限規定的。那麼約定的定金超過了百分之二十的部分,是否可以适用定金罰則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21條明确規定,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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