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載人罰款标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自行車載人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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