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示廓燈和近光燈可以同時開。當近光燈開啟時,示廓燈也是默認開啟的,也就是說,打開近光燈時示廓燈必然同時打開。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同方向行駛的後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應使用近光燈;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号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
3、夜間在沒有照明條件的道路行車,當車速低于每小時30公裡時,可使用近光燈。當車速高于每小時30公裡時,可使用遠光燈。夜間車輛通過照明條件好的路段,應使用近光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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