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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分别是什麼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1-06 02:19:43

  答辯期限一般是收到起訴書後的15日,舉證期限一般在開庭前也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确定期限,但在收起訴書副本的時候,法院會将相關的期限書面通知簽收人。

  答辯是答辯人對起訴的書面答複或反駁,舉證期限是對案件事實提交證據進行證明的期限。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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