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成立集團公司并沒有規定要清産的。成立集團公司的條件包括母公司注冊資本在五千萬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等。
【法律依據】
《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組建而成。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也可以成為企業集團成員。
母公司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
子公司應當是母公司對其擁有全部股權或者控股權的企業法人;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應當是母公司對其參股或者與母子公司形成生産經營、協作聯系的其他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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