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機制,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0号),制定本辦法。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辦法。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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