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由地稅局代收。
工會經費,是指工會依法取得并開展正常活動所需的費用。
按《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各省在制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時,一般都會規定:沒有成立工會也要按工資總額的2%繳納工會籌備費,工會成立後返還50%。
工會經費、籌備金由各級工會組織征收改為由稅務機關代收,這是收繳方式的轉變。到2013年底,全國已有28個省、市、自治區,80%以上的縣區,開展了工會經費稅務代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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