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産分别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由此可見,遺贈扶養協議效力高于遺囑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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