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失蹤下落不明滿四年後可宣布死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争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争結束之日計算。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7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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