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依法應當予以罰款處罰的,必須從嚴控制。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确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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