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撤銷權在贈與之後受到的限制有:
1、贈與人撤銷贈與必須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若贈與财産的權利已經轉移,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若贈與财産的權利已經轉移一部分,則贈與人僅能就未轉移部分為撤銷,對已經轉移部分不得撤銷。
2、贈與人可撤銷的贈與必須不是具有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
由于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使得贈與具有了重要的社會意義,若贈與人可以随意撤銷這種贈與,則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
3、贈與人撤銷贈與,僅限于沒有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另外,贈與人撤銷贈與,須将其撤銷贈與的意思通知受贈人,如果贈與人不向受贈人為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不能發生撤銷贈與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财産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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