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詐騙罪,是指使用僞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立案标準是: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五條規定,使用僞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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