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品責任又稱産品侵權責任,是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因其生産的産品、出售的産品造成他人人身、該産品以外的其他财産損害而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産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産、人身損害的,産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産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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