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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的有效方式有哪些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8-07 21:15:20

  首先,必須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再者,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緻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最後,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簽名,該放棄也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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