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适用法律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确認和處理有争議時,可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8條規定:确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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