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所需要的證件有: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戶口本,身份證,結婚照。
再婚:再次結婚。再婚在我國經曆了先秦、秦漢、魏晉南北朝、隋唐、宋代、明代、清代至國民時期的發展。
關于離婚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補充規定:
1、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内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必須經我國人民法院的裁定承認。裁定承認的,即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2、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
3、持有我國人民法院第一審離婚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再婚,須提供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
4、凡與我國簽訂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外國法院出具的離婚證件在我國使用,按條約的有關規定辦理;
5、申請結婚當事人提供假證件或證件被塗改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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