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望權的主體。探望權的對象是指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二)探望權的内容。探望權的内容是指權利人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情感利益,它包括看望、言語交流、短暫共同生活、遊玩、嘻笑等人之常情的感情因素。他們相互接觸,交流感情,從精神上、心理上盡量減輕因父母的離婚而帶給未成年子女的傷害,讓未成年子女成長為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的人。因此,探望權也是唯一一項沒有财産性内容的身份權。
(三)探望權的客體。它是父母在親子關系中所處的某種特定地位,這種地位是特定的,即父親對未成年子女的地位或母親對未成年子女的地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