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規定必須有中文廠名,中文廠址、電話、許可證号、産品标志、生産日期、中文産品說明書、如有必要時還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說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視為不合格産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視為“三無産品”。
産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标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産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有中文标明的産品名稱、生産廠廠名和廠址。
3、根據産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産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标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4、限期使用的産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産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産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産安全的産品,應當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産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标識的裸裝産品,可以不附加産品标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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