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城改造的程序标準是:
第一步是調查研究,對舊城改造的基本信息進行資料收集,對舊城改造的必要性和社會經濟的可能影響作出基本的判斷,了解各個城市發展的各個方面。
第二步,确定舊城改造地區之後,根據經濟實力和區域發展需求提供定制化規劃。
第三步,拆除部分建築,進行居民遷移,道路等基礎性工作,保證舊城改造工作的順利開展。再是對舊城改造的基礎設施進行設計和修繕。
根據《房屋征收補償條款》第27條規定,舊城改造立項及确定改造範圍後,市縣級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門辦理房屋征收的相關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直接辦理征收工作,也可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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