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擾民歸環保部門管理,居民區的噪音标準應控制在45分貝-55分貝之間,超過這個标準的音量,即屬噪音擾民。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内的環境噪聲污染行為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民遇噪音擾民可撥打12369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投訴或,或聯系當地城市管理部門或110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
根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條,國務院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内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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