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它們與英王的不同關系,可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特許(自治)殖民地,如羅得艾蘭、康涅狄格。第二種是業主殖民地,如馬裡蘭、特拉華、賓夕法尼亞。這些殖民地是英王封賞給他的大臣或大貴族(即業主)的。第三種是王室殖民地,由英王直接派遣總督治理。王室殖民地共有8個:馬薩諸塞、弗吉尼亞、新罕布什爾、北卡羅來納、南卡羅來納、紐約、新澤西和佐治亞。在上述三種殖民地中,有關案件均可向英王的樞密院上訴,樞密院也擁有審查殖民地立法的權力。一般來說,殖民地的制度是革命前英國的君主制度的派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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