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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監督有兩年限制嗎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0-11 17:23:27

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因此兩年沒有審理判決肯定是不對的,可以向法院監督部門反映。既然要進行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就必須要在案件裁決後盡快的落實執行,不能夠一直拖着,拖太長時間結果肯定有害。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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