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高空擲物暫時是沒有規定的,在這個問題上也是有争議的:有人認為高層建築中的物品掉落緻人損害的由全體建築物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除非其能證明落物非由其抛擲。也有的人認為,這種情況下,假如受害者不能具體指出是那層的人抛擲物品的話,此案就沒有具體的被告,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不應受理。司法實踐中各地的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判決也各不一樣,基本上是按上述兩種情況進行判決,但是在幾年前重慶有一起這樣的案例,行人從一棟住宅樓下經過,樓上掉下來煙灰缸把人砸傷,但是找不到投擲煙灰缸的當事人,當時重慶市人民法院就是按整棟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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