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旅遊合同時存在以下條款的可以拒絕:
一、中途臨時性退團團費一律不退;
二、飛機故障産生額外費用應分攤;
三、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财産損失應賠償。
【法律依據】
《旅遊法》第五十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财産安全的要求。旅遊經營者取得相關質量标準等級的,其設施和服務不得低于相應标準;未取得質量标準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質量等級的稱謂和标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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