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夥詐騙罪的認定如下:
第一,在實施詐騙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随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标準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随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于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第二,在實施詐騙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第三,多人實施詐騙罪其行為屬于共同犯罪,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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