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一)《生産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标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标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标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标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标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标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标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
(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等。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