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不準将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因此,任何企業、單位把公款存在财務人員或者其他個人的私人賬戶上,都是違反規定的。
2、對于公款私存的問題,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十三)款規定:“将單位的現金收入以個人儲存方式存入銀行的,按存入金額百分之三十至五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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