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資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殘值比例在原價的百分之5以内,由企業自行确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70号)第二條之規定固定資産殘值比例統一為百分之5。
外資企業: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外資企業固定資産殘值率一般為百分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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