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數額沒有具體标準,要根據具體情況,并結合地區的經濟水平具體分析賠償數額。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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