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省長叫郡守、太守、州牧、觀察使、承宣布政使司、巡撫。省長相當于布政使,從二品,掌一省之政;省委書記相當于巡撫,正二品或從二品。自元朝起開始劃省而治,所以今天的省長隻有對元、明、清三朝才有比較。古代省長的職責如下:
一、管轄全省民政各官及巡防、警備等隊,并受政府之特别委任,監督财政、司法、行政及其他特别官廳之行政事務;
二、為執行法律、教令或依法律教令之委任,得發布省單行章程;
三、所轄地方官吏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反法令或妨害公益、侵越權限時,得停止或撤銷之。
四、各縣知事,由省長呈請大總統任免,并咨陳内務部;
五、受政府之特别委任,監督全省财政,有檢查租稅出納及考核收稅官吏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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