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複議的,可以在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行政複議法》第十九條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複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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