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因此,如果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它債務糾紛,以及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支付令。債務人在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天内沒有執行該支付令的但又對支付令沒有提出異議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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