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從出生那天起到子女成年的時候結束的。在此期間,被父母撫養的權利是一種持續性權利,不應适用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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