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送到檢察院的下一步是審查起訴。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如下:
1、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内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2、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内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3、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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