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連環追尾責任一般情況下,車輛變道要給變道後後方的車輛留夠足夠的安全距離,如果前車變道未給後車留夠足夠的安全距離,導緻追尾事故的發生,那麼前車将要負主要以上的責任。判斷的标準就是,前車到底有無過錯。如果前車正常變道,并無違法行為,後車車速過快,或者沒有保證安全距離,那麼後車肯定是負有主要責任甚至是全責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标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争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複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财産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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