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駛證分數是不能增加的,法律依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七十八條規定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有記滿12分記錄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并在三十日内辦理降級換證業務。
2、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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