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法》明确規定,由監獄提起建議,由當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減刑建議由監獄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内予以審核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減刑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符合法律規定的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條件的,二年期滿時,所在監獄應當及時提出減刑建議,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後,提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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